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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试图阻止“对司法规范的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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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3 0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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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堡:

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五名法官找到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三名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求他们不要建议总统将一名法官永久调往联邦首都的最高法院。

这一要求是通过一封由法官莫辛·阿赫塔尔·卡亚尼、法官塔里克·马哈茂德·贾汉吉里、法官萨达尔·埃贾兹·伊沙克·汗、法官巴巴尔·萨塔尔和法官萨曼·拉法特·伊姆蒂亚兹联名撰写的信提出的,这封信于周五浮出水面。

这封长达五页的信是写给首席大法官叶海亚·阿夫里迪、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Aamer Farooq、拉合尔高等法院法官Aalia Neelum和信德省高等法院法官Muhammad Shafi Siddiqui的。

“请首席大法官们在与总统协商后,根据《宪法》第200条明确指出,将一名法官永久调往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违反《宪法》精神,有损于司法独立,篡夺了既定的司法规范,而且完全没有道理。这将树立一个有害的先例,其后果将极其深远。”

他们还明确表示,如果将一名法官从高等法院调到高等法院的目的是考虑他担任首席大法官,那么这无异于“对宪法的欺诈”。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一名法官正从LHC调往IHC,他将被考虑任命为法院的下一任首席大法官。同样,也有关于将SHC法官调往IHC的报道。

该机构与国际刑事法院大多数法官之间的关系紧张,因为他们致信最高司法委员会,要求就所谓的机构干涉司法职能问题寻求指导。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指责他们在暴政案中面临巨大压力。他们叙述了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司法程序是如何被操纵的所有事实。

然而,由前首席大法官卡齐·法伊兹·伊萨领导的最高法院未能建立威慑力,阻止行政机构干涉司法职能。

在信件事件之后,联合政府提出了第26条修正案,以获得行政部门对任命和议员组成的控制。到目前为止,行政部门已经成功地任命了志同道合的法官,并组建了宪法法庭。

在现任IHC首席大法官可能被提升至最高法院之后,有一种看法认为,行政部门希望任命与自己志同道合的“IHC首席大法官”。有报道称,政府有意将三名来自不同高等法院的法官调任到高等法院,以使天平向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倾斜。

律师们一直在批评行政部门在第26条宪法修正案之后进行“法庭包装”。

至于可能将法官移送至高等法院,前司法部长Waqar Rana表示,任何企图由总统行使所谓移送权力的行为,显然是恶意的,也是违宪的,因为先前在齐亚戒严令时期加入宪法的修正条款被滥用,最终由最高法院在Al-Jehad-1案中宣读。

然而,拉纳表示,现在一切都取决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他是否允许或阻止总统行使这种所谓的权力。“我相信他还记得他在律师运动期间的立场,当时他和另外两个伙伴一起为法治、宪法至上和司法独立而斗争。这些办公室是庄严的信托,安拉见证每一个承诺和承诺,”他补充道。

在几起案件中代表伊姆兰·汗的律师乔杜里·费萨尔·侯赛因(Chaudhry Faisal Hussain)表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这个黑暗时代的一线希望。“信中提出的问题是人民的声音。现任政府一直在努力控制司法机构,它希望法官像税收人员一样行事。”他补充道。

Chaudhry Faisal也相信伊斯兰堡的律师不会接受任何这样的任命,他们会抵制这个政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五名法官在信中提到了七个原因,并敦促首席大法官不要建议总统进行任何此类转移。

信中说,根据现行的宪法制度,巴基斯坦没有统一的联邦司法制度的概念。

“高等法院是独立自主的。被提升到某一高等法院的法官,根据宪法第194条就某一省或为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目的就伊斯兰堡首都地区宣誓。自2010年通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以来,以及在巴基斯坦政治民主政府时期,还没有通过援引宪法第200条来任命高级法院常任法官的先例。”

“立法机关通过的《2024年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法》没有像流通中的修正案草案所提议的那样,将高等法院法官的相互调任机制制度化。有人提议,为了转移的目的,根据第200条,建议取消法官的同意要求和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有关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协商的要求。相反,建议根据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这种转移。

“尽管根据第26修正案对司法框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立法机关不允许永久转移成为提案中设想的宪法化。第200条没有进行任何修改。在联邦制制度下,每个法院都是独立自主的概念仍然完好无损。”

“据报道,上述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任的目的是,将考虑调任的法官担任伊斯兰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这是不符合宪法的。根据宪法第194条,被调任的法官需要重新宣誓,才能在新的高等法院任职。相应地,他的年资将从他为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任职而宣誓之日起确定:年资将从该法官为在该高等法院任职而宣誓之日起确定。

信中指出,在通过第二十六修正案时,立法机关本可以接受拟议的第200(1A)条,该条规定“调任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应自其首次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之日起计算”。然而,立法机构没有这样做。因此,一名被调任的法官在调任之日必须重新宣誓,尽管他以前曾在另一所高等法院任职,但他在资历表上的位置将是垫底的。因此,被调任的法官可能会觉得这种情况是不幸的,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摩擦,危及法院的顺利运作。

他说:“如果这些报道有任何证据表明,把一名法官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到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目的是让被调到伊斯兰堡的法官被考虑担任首席大法官,那么这就是对宪法的欺骗。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宪法》第175A条规定。根据《宪法》第175A(4)条新颁布的《2024年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法官任命)规则》(“2024年任命规则”)在其对第9(1)条的解释III中规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名应从该高等法院的三名最资深法官中进行”。

一旦法官根据宪法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的三位最高法官将被任命

被考虑担任首席大法官。如果在另一个高等法院资历较低的法官被作为调任法官引入,然后在他调任的法院被考虑并任命为首席大法官,这违背了宪法和2024年任命规则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从一个高等法院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永久性调动,特别是担任首席大法官的职位,那么这将损害宪法的基本基本概念,即司法独立。这将提供一个机会,从一所高等法院选出一名法官,并将该法官介绍到另一所高等法院,以便作为首席法官对该高等法院行使控制。高等法院有自己的内部资历,可以接受法官的控制,否则就不属于该法院。这将产生广泛的后果,特别是司法部门如何看待其在宪法下的角色,为法官提供迎合的不正当动机。

援引《宪法》第200条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与上述目标无关的目标”。不能以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出现空缺作为转移的理由。通过《2024年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修正案)法》,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最近从10人增加到12人。此后两次直接任命,使在任法官总数达到10人。正如报告所建议的那样,这次转移是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转移过来的,在那里,与60名法官相比,只有35名法官,占58.33%的比例。

然而,到目前为止,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已经有10名法官在任职,而占用的12名法官,这意味着83.33%的可用席位被占用。同样,也不可能说这种转移的原因是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案件尚未审理。事实上,如果这是一个未决的问题,那么,拉合尔高等法院需要法官,而不是反过来。

“巴基斯坦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发布的第三次双年度报告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拉合尔高等法院有197,875起案件悬而未决,而伊斯兰堡高等法院有16,993起案件。换句话说,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未决案件仅占拉合尔高等法院未决案件的8.59%。总而言之,从表面上看,进行这种转移并不能满足公众利益。

“根据《宪法》,任命高等法院法官是委员会的一项特权。如果高等法院有空缺席位,合格的候选人将由合议制机构审议,则不能援引《宪法》第200条来填补席位。事实上,这将等于篡夺委员会的作用。事实上,委员会最近有机会填补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四个空缺席位。在对大量候选人进行了深思熟虑之后,它选择了填补两个空缺。通过援引宪法第200条来填补其他席位,只会使宪法规定的任命法官的机制短路,”信中说。

Hafiz Ehsaan Ahmad的倡导者表示,第200条详细描述了将法官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整个程序。他解释说,这条规定赋予巴基斯坦总统将高等法院法官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权力。然而,宪法专家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往另一个高等法院,之后总统必须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两个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协商。”

这位法律专家接着澄清说,根据宪法,总统、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两个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必须在一名法官事先同意后进行重要磋商。法官的资历、福利和特权保持不变,根据宪法专家的说法,如果法官调任该高等法院后出现首席大法官空缺,他可以被任命为被调任的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未经高等法院法官同意,不得调任其他高等法院法官。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宪法》第200条,这种转移有某些先例,早些时候,萨达尔·穆罕默德·阿斯拉姆法官于2008年2月从拉合尔高等法院(LHC)转移到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并成为首席大法官。2009年,法官M. Bilal Khan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任伊斯兰堡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伊克巴尔·哈米杜尔·拉赫曼法官在根据第18条修正案重建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后被调任,并根据宪法第200条被任命为IHC首席大法官。

他还强调指出,虽然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可根据《宪法》第200条提出或建议由于行政原因将法官调任,但宪法规定,实际的调任程序只能由巴基斯坦总统在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其他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协商后处理,因此,根据《巴基斯坦宪法》,只有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不能正式要求或执行将一名法官调任到另一高等法院。

哈菲兹Ehsaan Ahmad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尽管ISD高等法院的法官正在写信给巴基斯坦首席法官和其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来表达他们的法律问题,这个过程将不合法停止如果上述宪法办公室列入宪法第200条持有者同意并决定,全面磋商后,把来自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伊斯兰堡高级法院”。

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五名法官找到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三名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求他们不要建议总统将一名法官永久调往联邦首都的最高法院。

这一要求是通过一封由法官莫辛·阿赫塔尔·卡亚尼、法官塔里克·马哈茂德·贾汉吉里、法官萨达尔·埃贾兹·伊沙克·汗、法官巴巴尔·萨塔尔和法官萨曼·拉法特·伊姆蒂亚兹联名撰写的信提出的,这封信于周五浮出水面。

这封长达五页的信是写给首席大法官叶海亚·阿夫里迪、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Aamer Farooq、拉合尔高等法院法官Aalia Neelum和信德省高等法院法官Muhammad Shafi Siddiqui的。

“请首席大法官们在与总统协商后,根据《宪法》第200条明确指出,将一名法官永久调往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违反《宪法》精神,有损于司法独立,篡夺了既定的司法规范,而且完全没有道理。这将树立一个有害的先例,其后果将极其深远。”

他们还明确表示,如果将一名法官从高等法院调到高等法院的目的是考虑他担任首席大法官,那么这无异于“对宪法的欺诈”。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一名法官正从LHC调往IHC,他将被考虑任命为法院的下一任首席大法官。同样,也有关于将SHC法官调往IHC的报道。

该机构与国际刑事法院大多数法官之间的关系紧张,因为他们致信最高司法委员会,要求就所谓的机构干涉司法职能问题寻求指导。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指责他们在暴政案中面临巨大压力。他们叙述了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司法程序是如何被操纵的所有事实。

然而,由前首席大法官卡齐·法伊兹·伊萨领导的最高法院未能建立威慑力,阻止行政机构干涉司法职能。

在信件事件之后,联合政府提出了第26条修正案,以获得行政部门对任命和议员组成的控制。到目前为止,行政部门已经成功地任命了志同道合的法官,并组建了宪法法庭。

在现任IHC首席大法官可能被提升至最高法院之后,有一种看法认为,行政部门希望任命与自己志同道合的“IHC首席大法官”。有报道称,政府有意将三名来自不同高等法院的法官调任到高等法院,以使天平向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倾斜。

律师们一直在批评行政部门在第26条宪法修正案之后进行“法庭包装”。

至于可能将法官移送至高等法院,前司法部长Waqar Rana表示,任何企图由总统行使所谓移送权力的行为,显然是恶意的,也是违宪的,因为先前在齐亚戒严令时期加入宪法的修正条款被滥用,最终由最高法院在Al-Jehad-1案中宣读。

然而,拉纳表示,现在一切都取决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他是否允许或阻止总统行使这种所谓的权力。“我相信他还记得他在律师运动期间的立场,当时他和另外两个伙伴一起为法治、宪法至上和司法独立而斗争。这些办公室是庄严的信托,安拉见证每一个承诺和承诺,”他补充道。

在几起案件中代表伊姆兰·汗的律师乔杜里·费萨尔·侯赛因(Chaudhry Faisal Hussain)表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这个黑暗时代的一线希望。“信中提出的问题是人民的声音。现任政府一直在努力控制司法机构,它希望法官像税收人员一样行事。”他补充道。

Chaudhry Faisal也相信伊斯兰堡的律师不会接受任何这样的任命,他们会抵制这个政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五名法官在信中提到了七个原因,并敦促首席大法官不要建议总统进行任何此类转移。

信中说,根据现行的宪法制度,巴基斯坦没有统一的联邦司法制度的概念。

“高等法院是独立自主的。被提升到某一高等法院的法官,根据宪法第194条就某一省或为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目的就伊斯兰堡首都地区宣誓。自2010年通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以来,以及在巴基斯坦政治民主政府时期,还没有通过援引宪法第200条来任命高级法院常任法官的先例。”

“立法机关通过的《2024年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法》没有像流通中的修正案草案所提议的那样,将高等法院法官的相互调任机制制度化。有人提议,为了转移的目的,根据第200条,建议取消法官的同意要求和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有关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协商的要求。相反,建议根据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这种转移。

“尽管根据第26修正案对司法框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立法机关不允许永久转移成为提案中设想的宪法化。第200条没有进行任何修改。在联邦制制度下,每个法院都是独立自主的概念仍然完好无损。”

“据报道,上述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任的目的是,将考虑调任的法官担任伊斯兰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这是不符合宪法的。根据宪法第194条,被调任的法官需要重新宣誓,才能在新的高等法院任职。相应地,他的年资将从他为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任职而宣誓之日起确定:年资将从该法官为在该高等法院任职而宣誓之日起确定。

信中指出,在通过第二十六修正案时,立法机关本可以接受拟议的第200(1A)条,该条规定“调任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应自其首次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之日起计算”。然而,立法机构没有这样做。因此,一名被调任的法官在调任之日必须重新宣誓,尽管他以前曾在另一所高等法院任职,但他在资历表上的位置将是垫底的。因此,被调任的法官可能会觉得这种情况是不幸的,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摩擦,危及法院的顺利运作。

他说:“如果这些报道有任何证据表明,把一名法官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到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目的是让被调到伊斯兰堡的法官被考虑担任首席大法官,那么这就是对宪法的欺骗。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宪法》第175A条规定。根据《宪法》第175A(4)条新颁布的《2024年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法官任命)规则》(“2024年任命规则”)在其对第9(1)条的解释III中规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名应从该高等法院的三名最资深法官中进行”。

一旦法官根据宪法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的三位最高法官将被任命

被考虑担任首席大法官。如果在另一个高等法院资历较低的法官被作为调任法官引入,然后在他调任的法院被考虑并任命为首席大法官,这违背了宪法和2024年任命规则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从一个高等法院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永久性调动,特别是担任首席大法官的职位,那么这将损害宪法的基本基本概念,即司法独立。这将提供一个机会,从一所高等法院选出一名法官,并将该法官介绍到另一所高等法院,以便作为首席法官对该高等法院行使控制。高等法院有自己的内部资历,可以接受法官的控制,否则就不属于该法院。这将产生广泛的后果,特别是司法部门如何看待其在宪法下的角色,为法官提供迎合的不正当动机。

援引《宪法》第200条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与上述目标无关的目标”。不能以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出现空缺作为转移的理由。通过《2024年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修正案)法》,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最近从10人增加到12人。此后两次直接任命,使在任法官总数达到10人。正如报告所建议的那样,这次转移是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转移过来的,在那里,与60名法官相比,只有35名法官,占58.33%的比例。

然而,到目前为止,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已经有10名法官在任职,而占用的12名法官,这意味着83.33%的可用席位被占用。同样,也不可能说这种转移的原因是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案件尚未审理。事实上,如果这是一个未决的问题,那么,拉合尔高等法院需要法官,而不是反过来。

“巴基斯坦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发布的第三次双年度报告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拉合尔高等法院有197,875起案件悬而未决,而伊斯兰堡高等法院有16,993起案件。换句话说,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未决案件仅占拉合尔高等法院未决案件的8.59%。总而言之,从表面上看,进行这种转移并不能满足公众利益。

“根据《宪法》,任命高等法院法官是委员会的一项特权。如果高等法院有空缺席位,合格的候选人将由合议制机构审议,则不能援引《宪法》第200条来填补席位。事实上,这将等于篡夺委员会的作用。事实上,委员会最近有机会填补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四个空缺席位。在对大量候选人进行了深思熟虑之后,它选择了填补两个空缺。通过援引宪法第200条来填补其他席位,只会使宪法规定的任命法官的机制短路,”信中说。

Hafiz Ehsaan Ahmad的倡导者表示,第200条详细描述了将法官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整个程序。他解释说,这条规定赋予巴基斯坦总统将高等法院法官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到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权力。然而,宪法专家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往另一个高等法院,之后总统必须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两个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协商。”

这位法律专家接着澄清说,根据宪法,总统、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两个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必须在一名法官事先同意后进行重要磋商。法官的资历、福利和特权保持不变,根据宪法专家的说法,如果法官调任该高等法院后出现首席大法官空缺,他可以被任命为被调任的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未经高等法院法官同意,不得调任其他高等法院法官。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宪法》第200条,这种转移有某些先例,早些时候,萨达尔·穆罕默德·阿斯拉姆法官于2008年2月从拉合尔高等法院(LHC)转移到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并成为首席大法官。2009年,法官M. Bilal Khan从拉合尔高等法院调任伊斯兰堡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伊克巴尔·哈米杜尔·拉赫曼法官在根据第18条修正案重建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后被调任,并根据宪法第200条被任命为IHC首席大法官。

他还强调指出,虽然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可根据《宪法》第200条提出或建议由于行政原因将法官调任,但宪法规定,实际的调任程序只能由巴基斯坦总统在与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其他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协商后处理,因此,根据《巴基斯坦宪法》,只有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不能正式要求或执行将一名法官调任到另一高等法院。

哈菲兹Ehsaan Ahmad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尽管ISD高等法院的法官正在写信给巴基斯坦首席法官和其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来表达他们的法律问题,这个过程将不合法停止如果上述宪法办公室列入宪法第200条持有者同意并决定,全面磋商后,把来自另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伊斯兰堡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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